國立交通大學光電學院 徵計畫助理乙名(環安)
一、 職稱:計畫助理
二、 工作項目:(依業務需求填寫)
(一) 巡查實驗室。
(二) 督導研究所入門實驗課程之實驗室安全維護。
(三) 管理實驗室危險性機械設備。
(四) 輔導審查新設或關閉實驗室。
(五) 處理課程中實驗室緊急事故與工安宣導。
(六) 協助辦理環保輻射業務。
(七) 其他交辦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
(八) 主管交辦事項
三、 公告期間:自107 年12月4日至107年12月10日止。
四、 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期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依計畫執行期間,以一年一約為原則,期滿視工作表現考核續約與否)。
五、 待遇:(依本校約用人員敘薪標準、本校科技部敘薪標準…等)
六、 資格條件:
(一)學歷:理工科系學士以上畢業,具工業安全衛生、環境工程相關背景尤佳。
(二)專長、相關證照或經歷:
1. 熟悉實驗室安全管理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2. 具備職業安全衛生乙級技術士證照(或以上)者。
七、 消極資格條件:
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一)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 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 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 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八、 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特別休假: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之規定。
十、 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07年12月10日前郵寄至「71150台南市歸仁區高發三路301號國立交通大學光電學院陳小姐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一) 最高學(經)歷。
(二) 具備職業安全衛生乙級技術士證照(或以上)之影本。
(三) 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 其他有利應徵之文件(如:環、工安相關專業證照)
(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告知暨同意書(面試時繳交正本)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 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6)3032121 轉57735 陳小姐。
十二、 如經錄取須切結確實無「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各款之情事。
十三、 錄取人員應同意於在職期間內提供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十四、 備註:
(一) 正取1名,備取2名。(或擇優錄取,視單位需求填寫)